12月19日,无锡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完善了使用规则:
(一)拓展应用类型。新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住宅)安置补偿的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房屋(住宅)征收的可以使用房票结算。允许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
(二)明确补贴原则。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购房所在区承担。购房补贴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后在无锡市数字房票系统中进行公示。
购房补贴金额为购房金额乘以购房所在区确定的补贴比例。购房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票票面金额乘以补贴比例,房票票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及货币化补偿补贴金额的总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化补偿结合安置时,房票票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币化补偿部分的金额。
(三)实施房票回购。已完成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住宅)安置补偿项目中,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未交付或已交付未使用的,可以使用房票进行回购。使用房票回购的,回购金额即为房票票面金额。
回购价格应当以回购时点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对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就实施房票回购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扩大使用范围。突破各区间的行政区划限制,积极鼓励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屋。
(五)增加使用主体。房票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